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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必复”责任在法院自身,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有信必复”只是措施,根本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群众来信是人民法院直接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研究落实“有信必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有信必复”责任在法院自身,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有信必复”只是措施,根本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信必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有信必复”措施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供了重要保障和重要途径。
“有信必复”有利于人民法院走好群众路线。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持续深入地把“有信必复”这项民心工作做实做细做好,既要处理好老问题,也要留意新动向。这是人民法院加强与群众联系、密切与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人民法院了解司法民情民意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做好“有信必复”工作,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直面矛盾,勇于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更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是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良好形象,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对于群众来信回复,人民法院要尽量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生活化的语言和用词,避免晦涩难懂的言语和生硬的语气表达,并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回复形式,完善回复内容。对于交办、转办信件,要充分重视、及时办理,做好答复和息访息诉等工作,并将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信息及时报告,并尽快实现网上登记、流转、办理、跟踪督办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有信必复”有利于推进案结事了人和。就涉信个案而言,“有信必复”只是措施,根本目的是重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通过办理涉诉信访发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指导,促进把问题在审判环节就努力化解掉。通过“有信必复”工作,推动办案人员强化正确的司法为民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理清复杂的涉案法律关系,了解涉案人思想、情绪的起因,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情理的碰撞,发挥好诉讼调解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引作用,帮助当事人理顺不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到正常生活工作状态。
通过“有信必复”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对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指导,始终以办好群众“有信必复”的实际行动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提高处理信访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防止矛盾积累上行。要在实际行动上将“有信必复”落实落细,落到日常各项工作中来;要树立好人民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全部动员、全员调配,共同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回复工作,促进各项日常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有序开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有信必复”有利于人民法院检视工作不足。“有信必复”责任在人民法院自身,关键是把人民法院自己的事情做好。通过对群众来信进行及时分类回复妥善处理,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是个别存在,还是普遍现象,不仅有利于从最终裁定的角度化解群众来信反映的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涉诉来信,深入了解群众产生误解不满的根源,更好地检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细化工作流程,增强实际操作,提高能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杜绝后患发生。
通过“有信必复”检视工作不足,重在落实好“一把手”责任制和加强督促检查。这不仅有利于牵头办理来信反映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研究好新问题新动向,推动群众问题早解决、矛盾纠纷早化解,而且能够以开展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的决心和力度来推进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举措,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