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6日讯 6月5日,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在浙江绍兴,徐先生租的车位被一轿车霸占,并且对方多次拒绝挪车,无奈之下徐先生用警示柱将轿车围住并用两辆车挡住。

徐先生称,车位是跟另外的业主租来的,有天回家看到了该车占用了车位。随后徐先生打了114移车,与对方联系了6次,总共2小时。“对方说这是公共车位,谁都可以来停,自己不移车。”徐先生说,报警后对方说喝醉了,不能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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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徐先生便找来了工人,将车位给围了起来。对方至今没有联系,徐先生说反正自己车多,希望对方公开道歉,不然一直别想走。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占别人车位还拒绝挪车”,“好无语,这么理直气壮吗?”那么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可以处罚吗?徐先生可以要求车主赔礼道歉吗?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娟姐看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徐先生租了这个车位后,其就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在租用期间,即便是车位业主,也不能随意占有。即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物权。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具体而言,随意占用他人的停车位,从法律上讲,就是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排除妨害。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其次,随意侵占他人停车位,从治安管理法的角度来说,是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车主恶意长时间霸占他人车位,之所以没有被治安处罚,绝大多数是停车位的业主最终选择了和解,或者是不够坚持。

总而言之,如果徐先生坚持不和解,即便警方没有处罚,徐先生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车主恶意占用徐先生停车位,侵害了其使用权,造成其因无法正常停车,而造成要支付停车费等经济损失,车主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徐先生因被霸占车位,导致其不得不到别的停车场停车等各项经济损失,都应当由车主承担。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车主占用徐先生的车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徐先生有权要求车主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

也有网友表示,徐先生焊警示桩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对此,您怎么看?

闪电新闻记者 单晓燕 报道